電池重金屬檢測 電池指令2006/66/EC檢測
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/66/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,,適合范圍包括電池組,、便攜電池、汽車電池和工業(yè)電池等,。
新指令的主要內容:
1.修改了對電池中汞和鎘使用限制的規(guī)定,;
2.新電池的標簽要求,對消費者的選購和回收提供幫助,;
3.修改了鉛,、汞和鎘含量的標簽要求;
4.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,;
5.禁止對工業(yè)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和焚化,;
6.增加“生產(chǎn)商責任”的規(guī)定;
7.電池必須可以從產(chǎn)品上取除(由于安全,、性能,、醫(yī)療或數(shù)據(jù)完整性原因必須連接電池的除外);
8.從2009年9月26日起,,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簽上注明容量,。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有關容量標簽體系得規(guī)定;
9.生產(chǎn)商(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(chǎn)品的生產(chǎn)商)需在每個成員國家進行注冊,。
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:
1.禁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汞含量超過總量0.0005%的電池或蓄電池(豁免產(chǎn)品: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總量的2%);
2.禁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鎘含量超過總量0.002%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(豁免產(chǎn)品:無線電動工具,、醫(yī)療設備,、緊急照明設備,、緊急和報警系統(tǒng))。
標簽要求:
所有電池,、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,。如果產(chǎn)品中汞含量超過0.0005%,或者鎘含量超過0.002%,,或者鉛含量超過0.004%,,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,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,。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,,這需要分別附加相應得化學符號。例如,,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.004%的鉛(Pb)和超過0.0005%的汞(Hg),,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。
1.符號應覆蓋電池,、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3%,,但不得大于5×5厘米;
2.如果電池為圓柱型,,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.5%,,并且不大于5×5厘米;
3.如果因面積所限,,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.5×0.5厘米,則電池,、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,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×1厘米的相關符號,;
4.符號應清晰可見,、無法檫除
備注:
1.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法規(guī)的含量限值相同。因此Hg符號實際上只適用于鈕扣電池,,Cd符號只適用于受到豁免得電池和蓄電池,,而汞和/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的。
2.2008年9月26日簽投放的電池可以繼續(xù)銷售,,沒有時間限制,。該日期后再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。
3.根據(jù)新的鎘限值,,鎳-鎘電池不能再使用(豁免產(chǎn)品除外),,所以只能用鎳氫(NiMH)電池或鋰離子(Li-ion)電池作為替代。
4.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,,正確的處置方法,,回收和循環(huán)利用計劃的詳細內容,以及符號的含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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